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火灾等生产安全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已有自治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参与、多方合成,专兼结合、科学施救。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下设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自治区安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自治区安委会各副主任
成 员: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政府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交通治安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现场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应急救援通道开设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安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通信保障。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指挥医疗救护力量、资源,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5)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安监局
成员单位: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服务工作。
(6)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主要职责: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
主要职责: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指示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负责对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指导、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8)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副组长单位:宁夏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区域气象分析预报以及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善后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
2.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862211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市、县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达指定地点或现场;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设区的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预警。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自治区相关单位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其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的市,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报送有关信息。
有关部门和各地接到预警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措施;
(2)派员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4)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装备、物资等调集准备工作。
(5)迅速向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报告。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较大涉险事故征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立即按照信息直报制度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并在1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3)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漏事故,事发企业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立即直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总值班室。
(4)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5)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自治区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事故,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依次启动县(市、区)级、设区的市级、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各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安委会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工作;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需要,协助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需要,协助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通过自治区政府协调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1)确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国家级),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4.2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救援、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与引导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市、区)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以自治区政府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名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设区的市级政府名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媒体发布。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自治区外事办、旅游发展委员会、商务厅、教育厅等部门协同处理。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事发地各级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人员和征用车辆、物资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应调动专业人员科学应对。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通信部门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维护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
5.3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的配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区的需求量,制定扶持、配置计划。
(2)应急队伍保障。自治区建立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各专业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消防、矿山、医疗等专业救援队伍的管理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就队伍的总体情况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各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类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及时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医疗卫生保障。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需要派遣专家给予支持。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处理。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6)物资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7)供水供电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各级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资金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分级负责。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重特大事故人员紧急转移和疏散的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建设要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日常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安委会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授权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须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进行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设区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自治区级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自治区安监局制定,经自治区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2)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自治区安监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政办发〔2016〕32号)自即日起废止。